計畫型補助申請辦法及其申請表格
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
計畫型補助申請辦法
 
第一條   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補助各界經由工作計畫方式,協同本會推動相關目的事業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  
本會成立旨在推展社會公益慈善工作,致力辦理下列目的事業:
一、關於遭受天然災害、意外事故、緊急危難者之救助事項。
二、關於經濟困難民眾健保欠費、醫療費用之補助事項。
三、關於家境清寒學生學雜費、膳食費之獎助事項。
四、關於低收入戶、獨居老人、失婚婦女、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扶助事項。
五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事項。

第三條   
凡認同本會之成立宗旨,樂意協同推動本會各目的事業之機關、學校、醫療機構、宗教團體,或社福基金會,均可依本辦法,提出計畫,申請補助。

第四條   
擬申請補助者,應具函並檢附工作計畫書向本會提出

第五條   
工作計畫書之內容,至少應含下列事項:
一、計畫名稱、申請機構、計畫主持人、問題之分析、 計畫重要性、計畫辦理方式、計畫參加人員或受惠之對象、預期成果、經費需求及實施期程等。
二、同一計畫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助者,應明列全部之經費內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 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

第六條   
申請補助計畫,經本會收件後,應先進行文件審核,經認定其文件未符合規定者,應即通知限期補正;逾期不補正者,視同放棄,不另函復,已送文件,亦不退還。 補正後之文件,仍不符規定者,逕行函復,不予補助。

第七條   
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,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實質審查:
一、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(以下同)一百萬元者,由本會依權責審查。
二、申請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,未達五百萬元者,由本會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,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三人。
三、申請補助金額逾五百萬元者,由本會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各該業務之主管機關人員,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五人。
四、配合本會重大決策、快速回應社會需求等特殊性、 緊急性之計畫,本會得依權責,專案簽報處理,不適用以上之規定。

第八條   
前條實質審查,其項目應包括:
一、計畫是否切合當前社會需求。
二、計畫主持人是否能勝任。
三、辦理方式是否可行。
四、參加或受惠之對象是否合理。
五、預期成果是否客觀,有無訂定可量化之績效指標或評估基準。
六、經費需求是否合理。
七、實施期程是否允當。

第九條   
補助計畫審查,以書面為之者,本會應訂定審查評分表, 於審查前相當期間,併同該計畫書送達審查委員。評分表之內容,應含審查項目、配分、審查意見及評定分數等。
前項評分,滿分為一百分,平均未達到七十五分者,不予補助。補助計畫審查,以會議為之者,應有審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十條   
計畫經核定予以補助者,本會應與受補助者簽訂契約,共同約定下列事項:
一、受補助者應依審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,且於執行期間不得拒絕本會派員查核。
二、受補助者應依原定用途支用補助經費。如有與原定之用途不符或浮支濫報等情事,本會得收回各該之款項。
三、受補助者如為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國營事業,於辦理計畫內之各項採購時,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四、受補助者應出具領據並備函申請撥付補助經費。計畫如有變更或無法執行時,應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五、補助款之付款方式。
六、執行成果陳報方式。
七、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,必須檢附支出憑證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實支之經費總額。 同一事由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應明列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,以備查核。
八、計畫執行完畢如留有結餘款,應將該結餘款全數繳回本會。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則應按照本會補助比例繳回。
九、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計畫之申請與執行,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,如有導致本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請求者,應負全部法律責任。

第十一條   
計畫經簽約後,本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:
一、依契約之相關規定,切實審核受補助者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之情形。必要時得派員進場查核。
二、發現受補助者有違約情事時,應依契約規定處理。
三、計畫執行完畢,應考核其成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二條   
受補助者應本誠實信用原則,對其所提支出憑證之真 實性負責,如有虛偽不實,應負法律責任。

第十三條   
受補助者對於本會補助經費,應檢附其收支明細,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。
受補助者具有正當理由,必須保留上開原始憑證,經敍明其理由,報本會同意後,得以領據結報,免附原始憑證。

第十四條   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適時另訂補充規定。
 
我已詳細閱讀相關辦法